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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网论坛管理制度汇总

勘察设计网论坛管理制度汇总

论坛删除帖子标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对他人构成伤害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包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民族、地域、残疾、社会经济状况等歧视内容的。
九、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十、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一、破坏论坛公共秩序。
十二、发表与栏目主题无关的帖文。
十三、违反相应栏目具体规定。
十四、包含影响网友正常浏览的内容或格式。
十五、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等非“原创”帖子却打上“原创”字样为标志的。
十六、恶意翻帖(将同一 ID 的帖子在 30 分钟内翻出 5 篇以上,且回复无实际性内容的行为)
  恶意刷版灌水(在同一版块中 30 分钟内回复超过 20 个以上,且回复无实际性内容的行为)
  重复发帖(在同一版块发布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帖子,在超过三个以上数量的版块发布相同内容的帖子)
十七、版聊灌水的。
十八、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十九、带有粗口脏字眼等攻击性言辞的。
二十、张贴垃圾信息,内容空洞无意义帖子的。
最后编辑admin 最后编辑于 2007-03-20 16:16:57
 

回复:勘察设计网论坛管理制度汇总

[公告]勘察设计网论坛制度

一、总则
  本论坛命名为“勘察设计网论坛”,是 www.kcsjw.com 网站的一部分。论坛系统维护、程序修改以及论坛的纪律维护由勘察设计网管理团队管理。
二、言论规则
  论坛用户享有言论自由权;论坛用户不得在本论坛发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不得发表包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民族、地域、残疾、社会经济状况歧视内容的言论,不得发表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言论,不得发表宣扬邪教、色情、淫秽、暴力、迷信、教唆犯罪的言论。
三、论坛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1、论坛用户享有在论坛各公开栏目发表言论的权利,若栏目中有特殊规定,或受到处罚而关闭权限则例外。
  2、论坛用户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论坛各个正式开放版块版主。
  3、论坛用户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开设论坛新版。
  4、论坛用户有权发起对论坛管理人员的投诉。
  5、论坛用户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论坛各项规章制度。
  6、论坛用户有义务遵守网络礼仪。
四、论坛管理
  论坛管理由管理员、论坛总版主和论坛栏目版主组成的梯级管理体系组成;勘察设计网管理团队负责论坛发展规划、审批栏目、设置管理人员权限、对外交流、发布论坛重要公告及协调论坛管理团队工作等一些论坛战略方面的事务,负责论坛改版、论坛功能增加增强等一些技术性方面工作;论坛总版主负责论坛的事务解决、问题解答、版主管理、版块增减等事务性方面工作;论坛版主负责管理所辖栏目,内容主要包括论坛公共秩序维护、精华文章遴选、组织论坛活动等工作。
五、处罚原则
  论坛用户不得在论坛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论坛各项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在论坛进行任何破坏公共安全的活动,不得在论坛进行任何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在论坛进行任何破坏论坛公共秩序的活动;论坛用户不得利用论坛 BUG 进行任何活动,如有违反,论坛有权进行关闭权限,删除帐号或封禁 IP 地址等处罚,同时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六、版权声明
  论坛用户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论坛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勘察设计网论坛有权将在论坛发表的文章或图片用于勘察设计网其他用途,包括网站、电子杂志等,文章有附带版权声明者除外;论坛的文章及图片(包括转贴的文章及图片)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或原作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任何转载、引用发表于本论坛的版权文章须符合以下规范:
  1、用于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及图片的出处为“勘察设计论坛”“http://www.kcsjw.com”。
  2、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或图片原作者的同意,并通知勘察设计网管理团队、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原作出处“勘察设计网论坛”。
  3、任何文章或图片的修改或删除均应保持作者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七、责任声明: 
  论坛用户之间通过论坛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论坛用户因为违反论坛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责任自负,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非故意及不可抗拒的原因(含系统维护和升级),导致的用户数据丢失、服务暂停或停止,论坛不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制度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基本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论坛保留修改论坛基本规则的权利。
  本制度由勘察设计网管理团队负责解释和执行,并且勘察设计网管理团队有权根据以后的实际情况对此规定的各个条款进行修改和变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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